来华工签 | 人才引进 | 永居绿卡 | 政策咨询

来华工作许可

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办证咨询地址

更新时间:2023-07-14 17:41:16点击次数:508

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长的,自动注销;依法撤销、撤销的,依法撤销许可证的,由决定机构注销。申请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提前终止合同或者解除聘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用人单位终止的,申请人可以向决定机构申请注销工作许可证。

需要提交的信息:

1、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注销申请表

2、劳动关系终止、合同终止或者其他与注销原因有关的证明材料

备注:

1.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申请人提交《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注销申请表》不得加盖单位公章,但需提供用人单位依法终止、不能申请注销许可证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关于注销许可证的说明和《外国人工作许可证》。

2.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已注销的,由决定机构经申请后出具许可证注销证明。

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来华工作90天以上的,含90天),申请注销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在线应用程序。用人单位登录系统,在线提交申请信息,并提供相关电子材料。委托特殊服务机构办理的,应当在线登记特殊服务机构名称、合法登记证(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经办人姓名、身份证件、联系电话等。,并当场提交用人单位委托书和经办人身份证明。

2.在线预审。受理机构应当自材料提交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日期内不计算)对网上提交的材料进行预审。材料不完整、内容不规范的,受理机构应当一次性在线通知需要更正的材料;材料齐全、内容规范的,应当在线通知或者预约现场提交材料。

3.接受。受理机构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申请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应当当场受理。受理机构应当出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受理单》,加盖行政机关专用印章,注明日期;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通知需要纠正的内容,并出具一次性通知书,纠正后予以受理;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受理机构应当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和依据,受理机构应当出具加盖行政许可专用印章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自收到纸质材料之日起5日内送达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

4.审查。审查通过后,在线生成《外国人工作许可证通知》。申请人应当在入境后15日内申请《外国人工作许可证》。提交材料核实后,决策机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材料提交核实当天不计入期间)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应当核实聘用合同或者工作证明原件、工作资格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体检证明、最高学位证明原件。

5.决定。符合条件和标准的,决定机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申请长期在中国工作的,自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并送达《外国人工作许可证》。不符合条件和标准的,作出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或者用人单位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