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国个人以非现金或实报实销的形式取得。
2外国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外国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为合理部分。
4外国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和红利所得。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⑴根据世界银行专项贷款协议,由世界银行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外国专家;
⑵联合国组织直接派专家到中国工作;
⑶为联合国援助项目在中国工作的专家;
⑷援助国派专家到中国为该国的免费援助项目工作;
⑸根据两国政府签署的文化交流项目,在中国工作两年以内的文化教育专家,其工资和工资收入由国家承担;
⑹根据我国高校国际交流项目在中国工作两年以内的文化教育专家,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由本国承担;
⑺通过民间科研协议在中国工作的专家,其工资和薪金收入由国家政府机构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