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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这些政策可能会影响外籍教师

更新时间:2023-04-20 16:24:20点击次数:735

外籍教师聘用相关法律依据

第七条(基本要求)外籍人员具备取得中国工作许可证和工作居留证所需的条件,具有本办法规定的教育教学专业资格,可以由教育机构聘任为外籍教师。

第八条外籍教师(资格条件)应当具备从事教育工作所必需的教育资格和教学技能。其中,各级学校(含外语文学)教师应当具有2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或者相关领域工作经验;外语培训教师应当具有学士以上学位,接受相应的语言教学专项培训,取得相应的语言培训资格,一般从事母语教学;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普通话水平测试水平标准,或者通过汉语水平考试取得相应的水平证书。

外国人取得博士学位、国籍国教师资格证书或者教师教育学士以上学位的,可以免除相应的教育工作经验要求。

第九条(其他条件)外籍教师应当身心健康,行为良好,无犯罪记录,无传染病和精神障碍史,无性骚扰、吸毒、长期依赖性精神药物等可能影响学生安全和身心健康的疾病和行为。

第十条外国人从事外籍教师工作的(有关许可证),应当办理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Z字签证、工作居留证,经批准并按照规定备案,方可开展教学活动。

第十三条拟录用的外籍教师,应当按照有关程序和规定向中国驻外签证机关申请Z字签证。

第二十二条外籍教师只能在同一聘用期内与教育机构签订合同,取得备案号。

经聘任机构同意,外籍教师可以在其他教育机构合理兼职。外籍教师兼职的,聘任机构、外籍教师和兼职教育机构应当签订三方协议,明确各方的权责。聘任机构不得向兼职教育机构收取任何费用。兼职聘任合同应当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主管教育部门应当将名单通知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备案。外籍教师的累计兼职教学时间不得超过聘任机构的教学时间。

教育机构聘用外籍教师的有关法律依据

第十二条拟聘用外国教师的教育机构(工作许可证)应当向省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行政部门申请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除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所需材料外,还应当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要求的有关教育教学资格证书、聘用理由的说明,以及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和第九条要求的外国人个人承诺材料。

第十四条教育机构(居留许可证)应当协助拟聘用的外籍教师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工作居留证。

第十五条(教师备案)教育机构应当在外籍教师收到工作许可证和居留许可证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合同文本主页、聘用页、双方签名页、外籍教师工作许可证、居留许可证或者电子文本上传到国家外籍教师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服务平台生成外籍教师备案号。

第十六条教育机构拟聘请在中国合法居留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工作许可证和工作居留证,并按照规定备案外籍教师。教育机构拟聘请具有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担任外籍教师的,应当按照规定备案。

第二十五条外籍教师转入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机构应当依法重新申请工作许可证和工作居留证,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取得外籍教师备案号。